祁阳法院扣押非法挖沙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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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8 00: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祁阳:雷霆执行保护湘江河

  
湖南高院
7小时前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头条号






湖南法院网讯 9月6日上午10时许,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在县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的协助下,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某、尹某某所有的一艘非法采砂的机械采砂船到目的地。

该案执行前,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欧阳韶勇前后两次组织行政庭、执行局等参与执行的部门干警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并多次与县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沟通,做好执行前期准备工作。此次执行,由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蒋新国带队,行政庭与执行局10名干警具体实施执行,县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协助执行。执行中,为防止出现暴力抗法现象,祁阳县公安局从特巡警大队抽调6名干警予以警力保障,同时邀请县电视台全程录像录音,群众代表现场监督执行。由于9月湘江祁阳白水段临近枯水期,被扣押的船只质量重、吃水深,再加之该船存在动力故障,执行扣押时,采用租赁两艘运砂船从两旁牵拉的方法牵引被扣押船只到目的地。该案执行前期工作准备充足,从上午8时开始执行扣押任务,到上午10时许,用时2小时顺利执行完毕。

据悉,该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尹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湘江祁阳县白水镇石峡洲村、龙江村区域河段从事河道采砂作业。2016年9月23日,祁阳县水利局责令李某某、尹某某立即停止采砂,并向其下发了祁水责停字(2016)89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在非法采砂。2016年10月16日,祁阳县水利局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尹某某下达了《祁水罚告字(2016)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尹某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2016年10月21日,祁阳县水利局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祁水罚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某、尹某某罚款二十万元、没收非法采砂的机械采砂船一艘。被执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6月29日,祁阳法院依法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水利局作出的祁水罚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9月5日,鉴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某、尹某某非法采砂的机械采砂船一艘至目的地。

今年来,祁阳法院共依法审查和执行此类涉及湘江河保护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1起,查扣船只6艘,执行罚款260余万元,司法拘留2人,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砂等破坏湘江河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依法保护湘江河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运营人员: 黄醒梦 MZ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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