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里的祁阳记忆(二十三)祁阳国民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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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09: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祁阳国民兵团
  最近我收集了一组徽章,共有四枚,一枚是“祁阳县国民兵团”,一枚是“祁阳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大队”,一枚是“祁阳国民兵义勇壮丁总队证章”,一枚是“祁阳防护团”。
祁阳县国民兵团.jpg 祁阳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大队.png 祁阳国民兵义勇壮丁总队证章.png 祁阳防护团.png
这四枚章都是民国时期祁阳地方用章,我在网上搜集了一下,很难找到相关资料,偶有只言片语,也语焉不详。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怎样,使用时间先后等都不清楚,但明确的一点就是这都是关于民国时期祁阳兵役方面的徽章,使用年代应该是抗战后爆发后,从“国民兵团”章上有“民国三十一年度用”来看,大概都是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下面就说说关于“国民兵团”的情况
  基于抗战的需要,国民政府于1936年3月1日起实施《兵役法》,规定18到45岁的男性在不服常备兵役时则应服国民兵役,在战时状态下,应按照政府的命令参战或担负各种任务,这是在战时战损率高兵员奇缺时的应急之举。1938年4月,军政部又颁布《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修正草案》,规定除在服常备兵役期间及依法免役或禁役者以外,其余兵役期男子均应服国民兵役。国民兵役分为义勇、甲种、乙种国民兵三种,役期则分为初期、前期、中期、后期四种。另外,壮丁必须接受军事教育,并立法规定不服常备兵役就必须服役国民兵团,必须二选其一。
  在1938 年时,政治部颁行「战时国民军事整备纲领」后,乃将平时的社会军训方法改为战时的国民军事训练,将社训时期的义勇壮丁总队、常备队等,一律调整为县市国民自卫总队,其目的在以国民兵教育为主体,完成军国民兵,加强战时壮丁训练,完成民众总动员为目标,将征兵、社训、保甲壮丁队三者融合为一,形成战时国民军事组训和整备系统。其建制分为常备队、预备队、和后备队:
               
  在上图中,常备队属现役适龄壮丁,为兵役系统,预备队和后备队则属民间系统,担任壮丁训练及战时勤务,其中的后备队由国民兵义勇壮丁队改编而成,以十八至四十五岁未训国民,及常备队预备队转役壮丁组成,以单纯普遍原则,组织于保甲系统上。其组织为每甲设一甲队,每保设一保队,目的在备必要时动员,及担任后方勤务,由保队长按月或季集合一次,平时并不训练,事实上,此即是保甲条例中的壮丁队。在干部人选方面,预备队以保甲军训合一(保训合一)干部为主体,即由乡镇长、保长、甲长及其它行政人员中考选,经训练后,分别担任分队长、班长职务,其目的在使自治自卫连系,并节省人力财力,至于其它保甲长,也应分年训练完成,使其均能兼任军训干部,此外,这些受训过的人员也可派充乡镇保甲长。可见战时保甲组织,除原属壮丁队的自卫任务外,并建
立保甲壮丁的训练系统,负备役性质,而保甲长则纳入干部训练,给予国家民训干部的计划与要求了。以保甲组织而普施壮丁训练,却无疑是壮丁队性质的一个重大转变。
  武汉、广州失陷后,日军占领我国大片领土,国民政府的兵源、财源补给面临巨大困难。为坚持抗战,国民政府被迫整顿、改革兵役机构,提高国民兵编组、训练、征集、补充的效率,为此于 1939年春结合《兵役法》制订颁布了《国民兵组织管理教育实施纲领》,规定国民兵在战时要担任后方守备任务,还要从事各种军事辅助工作,诸如清乡、侦察、通信、救护、消防,还要负责防空防毒防谍及抗战宣传,帮助农民生产,开展捐献和卫生活动等等。国民兵团应根据形势需要从预备队中召集自愿者组建自卫队,执行地方警备勤务。国民政府要求国民兵团的国民兵在履行兵役义务时担负多方面职责,在没有战事时守卫后方、维护地方秩序;在灾害发生时参加抢险救灾;在战事发生时及时补员,并配合军队作战或直接参战。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国民兵团的法规,国民兵团制度逐步完善。各地依据各项法规组建国民兵团、编练国民兵并完成征兵任务,战区的国民兵团还受命参与对日作战。据文献记载,国民兵团常备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后备队主要负责国民兵训练;预备队战时主要担负后方军事勤务;自卫队则主要是保卫乡土,在外敌入侵时打击敌人。由此可见,国民兵团是一支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的准军事化部队,虽然很多时候没有直接参战,但是他们在抗战事业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抗战中后期,因作战损耗和士兵大量逃亡,国民党军队兵力严重短缺,通过正常渠道征补国民兵补充部队缺额的做法已不能满足需要,国统区各地兵役机构被迫采取“抓壮丁”方法完成征兵任务。在“抓壮丁”的过程中,许多乡(镇)长、村(街)长、保长、甲长扮演了主要角色或帮凶角色,导致无数家庭家破人亡,引起当地民众的极端愤慨。另外,乡(镇)长、保长等在办理兵役事务时上下其手,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对有钱有势的官绅百般庇护,对穷苦百姓则毫不怜惜、不顾死活。关于国民政府基层行政人员在征兵过程中的种种恶行、丑行的记载层出不穷。
  乡(镇)长、保长等既是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也兼任国民兵团的队长职务,国民兵团团部则既是组训国民兵的机构,也是办理役政的重要机构,有关人员在征兵时为非作歹、收受钱财的种种不法行为严重败坏了国民兵团的形象,使许多壮丁把当兵视为畏途,自然也就不愿参加国民兵团接受军训了。由此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国民政府依靠抓壮丁补充军队→壮丁不愿加入国民兵团受训→兵役机构抓更多壮丁当兵→国民兵团声名狼藉、名存实亡。从1943 年春开始直至抗战结束,国民政府从上到下对国民兵团的编练已经热情不再,加上财政困难、经费短缺,民众不愿入编国民兵团受训,国民兵团趋于衰落。
  KANG倭寇战争结束后,为了与共产党打内战,国民党政府仍然要广大壮丁普遍服役。1946 年 10 月,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兵役法》,意图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兵役法令。经过修正的《兵役法》全文分 10 章 35 条,其中规定兵役分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三种,国民兵役分为三种,即初期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和乙种国民兵役。初期国民兵役为兵役准备之役,以征兵及龄前的役男即年满 18 岁的男子服之,为期两年,在所在地方接受军事预备教育。甲种国民兵役以初期国民兵役期满、适合于常备兵与补充兵现役所需之超额者服之,在及龄之年,按照规定由县(市)政府施以 2 ~ 3 个月的集中军事教育。乙种国民兵役以初期国民兵役期满而未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及甲种国民兵役者服之,亦由所在县(市)政府施以相当的军事训练。甲、乙两种国民兵役期限,均以届满 45 岁止除役。国民兵役平时不入营,就在当地接受规定的军事教育和训练,战时或非常事变时得召集服任以下勤务:辅佐作战勤务或参加作战,维持地方治安,担任当地防空勤务,等等。
  另据资料记载:祁阳地方KANG倭寇武装始建于1937年11月,由县长兼任总队长。后改名为民众KANG倭寇自卫团,1940年自卫团撤销,成立了国民兵团。这与“祁阳国民兵团”章上的“三十一年度用”上是一致的。
  祁阳沦陷后,蒋伏生成立祁(阳)东(安)自卫总队,蒋伏生自任总指挥,收缴民间武器,成立14个支队、40个大队,总部设在挂榜山附近的白鹤观。总部成立后,蒋部也曾抢夺日军运送的军用物资,破坏日军驻祁的一个驻点。但是,其部属对人民的敲诈勒索、强奸掳掠,甚于倭寇侵略军,人呼之为“十一本”。祁阳光复后,自卫队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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